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省華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2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王省華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