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2號
PTDM,108,交重附民,2,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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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宏慧


      王姿驊


      王韜鈞


      王啟霖


      王吳貴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陳宜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114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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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