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653號
PTDM,107,訴,653,2019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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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正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07 年8 月29日所為107 年度訴字第6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 條前段及第36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 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53 號第一審判決書,業於民國 107 年9 月1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袁正緯(下稱上訴人)位 於屏東縣○○鄉○○路00○0 號住處,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 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同日將該判決正本寄存於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林邊分駐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是該判決於107 年9 月20日已生送達之效力, 則上訴人對本件判決提出第二審上訴之合法期間,依前揭規 定為10日,自送達判決生效之翌日即107 年9 月21日起算, 惟被告遲至108 年2 月1 日始具狀向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 所提出刑事上訴狀,有刑事上訴狀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 所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憑,而本院於同年2 月11日收受該狀 ,且本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3 7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2 月25日雄分院隆刑快107 上 訴1379字第01547 號函各1 份可參,足見被告所提上訴顯逾 法定上訴期間甚明,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 ,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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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