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陳紀君
被 告 陳靖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6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7,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