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4號
ILDV,108,補,84,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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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賴國龍 
被   告 林進昌 

原告請求返還消費借款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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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