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劉家豪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川遠建設有限公司、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4,7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
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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