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6號
ILDV,108,補,76,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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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劉家豪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川遠建設有限公司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4,7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
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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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