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33號
ILDV,108,司促,733,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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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3號
債 權 人 楊政民 
債 務 人 永璋石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美慧 

債 務 人 唐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得民 

一、㈠債務人永璋石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陸佰叁拾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唐軍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壹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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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璋石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