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彥奇
債 務 人 陳金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下同)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
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彥奇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陳金得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
、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
目前為止尚欠本金214,18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10月0 1
日止,共結欠214,186元及自107年10月01日起之利息暨違
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
責任。
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
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
「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
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
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㈤債權人於108年03月13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
107年10月01日起至108年03月12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
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8年0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金得、陳│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214,18│彥奇 │0月01日起 │3月12日止 │ │
│ │6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月1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金得、陳│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214,18│彥奇 │1月02日起 │5月01日止 │ │
│ │6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5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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