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13號
ILDV,108,司促,1013,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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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琪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壹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自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三百元整(即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陳琪瑤於民國91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三百元整(即
   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㈢相對人陳琪瑤應給付聲請人118514元整,及自民國94年1
   月26日起至至自民國104年8月31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94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三百元整(即違約
   金)。
  ㈣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11851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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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