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琪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壹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自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三百元整(即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陳琪瑤於民國91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三百元整(即
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㈢相對人陳琪瑤應給付聲請人118514元整,及自民國94年1
月26日起至至自民國104年8月31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94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三百元整(即違約
金)。
㈣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11851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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