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菁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東部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鳳岡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為新臺幣(下同)9,287,000元
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456元,尚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
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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