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70號
ILDV,106,訴,370,2019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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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秀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0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
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為新臺幣(下同)715,942元
  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尚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
  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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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