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82號
ILDM,107,易,82,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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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賢(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吳志成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智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 國106年12月31日(星期日)上午09時45分許,到宜蘭縣○ ○鎮○○路0號喜互惠民權超市(店長:沈東華)內,徒手 竊取店內價值新台幣(下同)100元之商品火龍果2顆,得手 後,迅速離開該超市,店長沈東華發現有異,追出店外攔阻 詢問,並報警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8年3月18日死亡,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6頁)。揆 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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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