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江月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