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被 告 謝楊美
訴訟代理人 周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 告起訴,扣除前已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應補繳1萬1,291元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民國108年1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迄 今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收費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首揭說明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