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5號
SLDV,108,訴,365,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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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邱月雲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被   告 邱健興 
被   告 邱健鴻 
被   告 邱健銘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固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萬8,323元,惟查:
一、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以臺北市○○區市○段0○段00
  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單指其一逕以地號稱
  之)之公告現值、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
  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營業用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376萬8,800元,惟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
  值僅係行政機關核徵稅費之基準,常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相
  差懸殊,且系爭房屋係坐落於318地號土地上,原告既請求
  併予分割,自有探求市場交易價格之必要,尚非得逕以土地
  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做為系爭土地及房屋之訴訟標的價
  額。
二、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核之318地號土
  地暨系爭房屋相同路段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與起訴時即民
  國107年11月6日時間,及系爭土地及房屋地點相近之交易,
  分別有同年3月及5月2筆。面積為26.92坪(即88.991 7平方
  公尺。計算式:26.92÷0.3025=88.9917)、成交總價為
  1,330萬元之房屋,每平方公尺成交單價為14萬9,45 2元(
  計算式:00000000÷88.9917=1494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下同);面積為26.48坪(即87.5372平方公尺,計算式
  :26.48÷0.3025=87.5372)、成交總價為1,49 0萬元之房
  屋,每平方公尺成交單價為17萬213元(計算式:00000000
  ÷87.5372=170213)。依上開2筆成交記錄計算之每平方公
  尺成交單價為159,833元(計算式:【149452 +170213】÷2
  =159833)。
三、承上,系爭房屋坐落於318地號土地,依上所述之每平方公
  尺成交單價計算,318地號土地暨系爭房屋之價額應為983萬
  9,319元(計算式:159,833【成交單價】×61.56【系爭房
  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0000000);另318之2地號
  土地於107年1月時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30萬5, 000元,
  318之2地號價額應為30萬5,000元(計算式:30 5000【公告
  現值】×1【318之2地號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305000)。原告就坐落系爭318地號土地上之系爭房屋應有
  部分為2分之1,就系爭318之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6分之1,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應為491萬9, 660元(計算式:
  0000000÷2=0000000)及5萬833元(計算式:305000元÷6
  =50833元),合計為497萬493元(計算式:0000000+
  50833元=0000000),應徵裁判費5萬302元,原告已繳納裁
  判費3萬8,323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979元(計算式:
  50302-38,323元=11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附件: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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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