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56號
SLDV,108,補,256,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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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陳宏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洪武義間請求給付票款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洪武
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票款,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有
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其責任。(二)被告
洪武義給付原告100萬元之借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開聲明(一)、(二)
之訴訟標的皆不相同,揆諸上揭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
之,即600萬元(計算式:5,000,000+1,000,000=6,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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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