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14號
SLDV,108,消債聲,14,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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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士民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就聲請人楊士民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所生之保險契約解約金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 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 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 年後始發現者,不 在此限;前項追加分配,於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後,仍得 為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 第2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28 條 所指之追加分配,應於支付必要費用後,尚有可分配於債權 人之財產時,始得為之,乃屬當然;且如未選任管理人者, 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 本件清算事件並未選任管理人,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為追 加分配,僅係促使本院為職權之發動,先予敘明。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23 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07 年3月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 於107 年8 月27日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終止 清算程序確定在案。嗣本院於審理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53號聲請免責事件中,發現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等保險契約之保單解約 金,此有南山人壽108 年2 月22日南壽保單字第 C0467號函 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是本件聲請人得請領之保險 契約解約金,核與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所定之要件相符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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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 險 種 │截至108 年2 月1 日│
│ │ (保單號碼) │止之預估保單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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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士民│南山人壽南山康樂限期繳費終身壽│新臺幣190,081 元 │
│ │險(Z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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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