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9號
SLDV,108,消債更,9,201903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債 務 人 廖若妤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106 年1 月起迄今按時計酬之工作內容為何?每 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自106 年1 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6 年1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應提出租 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最



近半年之管理費繳費明細,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5.說明債務人於前置協商毀諾後,是否與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分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個別協 商一致性方案?如有,請提供協議書。如否,則該2 間銀行之 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因未列入債權人清冊)?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 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 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9.具體說明債務人前置協商之毀諾時點及原因,就債務人所主張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提出毀 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據(如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10. 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1.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12. 說明布衫布肆布工坊近5 年平均每月營業額若干?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