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債 務 人 陳郁筠
代 理 人 林子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保單借款…等)。
⒉自106 年2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6 年2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
⒎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 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⒏提出所居住房屋之租約、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 員收入證明。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105 、106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 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債務人配偶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 、106 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6 年2 月 起迄今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 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 之原因。
⒒債務人陳報目前每月收入僅工廠計時薪資新臺幣(下同)1 萬 7,556 元,惟陳報每月個人支出及長子及次女之扶養費合計為 3 萬4,504 元,則以其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已無餘額。為避免進 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 ,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