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77號
SLDV,108,司繼,277,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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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廖培鈞 



      廖柏維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廖欲順 


      張雅玲 
聲 請 人 周昇翰 


      周書語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周裕傑 

      廖俶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 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廖宏展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死 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 等語。
三、經查,查聲請人廖培鈞廖柏維周昇翰周書語均為被繼 承人廖宏展之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惟被繼承人廖宏展死亡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在前之



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廖俶援廖欲順、廖毅凱等人雖已 聲明拋棄繼承,惟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仍有廖欲豪並 未聲明拋棄繼承,有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108 年3 月8 日北市南戶資字第1086001505號函在卷可稽。換言之,被繼 承人廖宏展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廖欲豪,聲請人廖培鈞、廖 柏維、周昇翰周書語等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 之聲請。從而,聲請人等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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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