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30號
SLDV,108,司繼,230,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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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陳水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 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著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水生係被繼承人陳正順(男,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 前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 號,民國108 年 1 月12日死亡)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水生雖係被繼承人陳正順之母陳何滿枝 之配偶,然被繼承人陳正順之生父為陳萬賜,業據聲請人提 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被繼承人陳正順之生父並非陳水 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陳水生非屬繼承人,是聲請 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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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