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1197號
TNDM,89,聲,1197,200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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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劉素英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蔡崇盛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蔡劉素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蔡劉素英因受刑人蔡崇盛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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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