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76號
SLDV,108,司拍,76,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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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嚴中偉 
相 對 人 陳鈺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等之清償 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07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 年2 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 年3 月 1 日向伊借款672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 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時,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 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逾期未依約繳納本 息,經以書面催告後,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 貸款逾期未繳款通知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 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經相對人具狀陳報就貸 款餘額、利息及違約金數額無意見,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 書及相對人民事表示意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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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