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5號
SLDV,108,司拍,15,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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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尋非常 
相 對 人 年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4年4月6日、94年4月20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原債權人尋民試 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6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4月6日起至94 年7月5日止、自94年4月20日起至94年7月19日止,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依法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於94年4月7日起陸續向原債權人借款1,300萬元, 約定還款日為94年10月5日。原債權人於95年12月17日過世 ,聲請人經分割繼承取得本件抵押權及債權並經登記完成, 而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借據影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 、繼承系統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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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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