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716號
SLDV,108,司促,3716,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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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李秀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叁佰伍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貳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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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