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73號
SLDV,108,司促,3673,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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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叁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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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