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59號
SLDV,108,司促,3659,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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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瑞青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翊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書證,尚無法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 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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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