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41號
SLDV,108,司促,3541,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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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曾智群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天師宮

法定代理人 郭添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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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