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27號
SLDV,108,司促,3527,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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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英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一.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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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