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72號
SLDV,108,司促,3372,201903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良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良盛  │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8978 │     │04月13日起至│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張良盛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9941 │     │年02月13日起│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良盛於92年08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71,224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