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諒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濬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玖萬叁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