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寶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寶妹於090 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 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7,305元整未為
清償( 含消費款20,688元整、預借現金48,187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4,980 元整及違約金3,450 元整) ,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8,875
元整自094 年06月0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
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 元
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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