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37號
SLDV,108,司促,3237,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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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寶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寶妹於090 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 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7,305元整未為
     清償( 含消費款20,688元整、預借現金48,187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4,980 元整及違約金3,450 元整) ,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8,875
     元整自094 年06月0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
     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 元
     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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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