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40號
SLDV,108,司促,3140,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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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丘巧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
  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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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