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55號
SLDV,108,司促,3055,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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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瑤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叁仟捌佰陸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0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瑤莉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9438元│0000000000│02月 28日  │      │.二九    │
│  │   │507    │起     │      │       │
├──┼───┼─────┼──────┼──────┼───────┤
│ 002│新臺幣│葉瑤莉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1693 │0000000000│02月 28日  │      │.七九    │
│  │元  │507    │起     │      │       │
├──┼───┼─────┼──────┼──────┼───────┤
│ 003│新臺幣│葉瑤莉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7932 │0000000000│02月 28日  │      │.七九    │
│  │元  │507    │起     │      │       │
├──┼───┼─────┼──────┼──────┼───────┤
│ 004│新臺幣│葉瑤莉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7980 │0000000000│02月 28日  │      │.七九    │
│  │元  │507    │起     │      │       │
├──┼───┼─────┼──────┼──────┼───────┤
│ 005│新臺幣│葉瑤莉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2444 │0000000000│02月 28日  │      │       │
│  │元  │507    │起     │      │       │
├──┼───┼─────┼──────┼──────┼───────┤
│ 006│新臺幣│葉瑤莉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32145│0000000000│02月 28日  │      │.七九    │
│  │元  │507    │起     │      │       │
├──┼───┼─────┼──────┼──────┼───────┤
│ 007│新臺幣│葉瑤莉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110987│0000000000│02月 28日  │      │六八     │
│  │9元  │926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葉瑤莉於民國97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4、5、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7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2月27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86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
  份100元。
  緣相對人葉瑤莉於民國106年1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2月2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
  利息42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7058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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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