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育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林育芬前於民國92年5月15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
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
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乙份、借款
明細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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