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61號
SLDV,108,司促,2861,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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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啟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啟宏於088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5,565元整未為
  清償(含預借現金31,33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033元整及違
  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1,332
  元整自108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
  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
  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
  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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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