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幸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武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志英
一、債務人洪武義、莊志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
柒拾玖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洪武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伍萬捌仟貳佰
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洪武義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志英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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