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32號
SLDV,108,司促,2832,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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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幸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武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志英 
一、債務人洪武義莊志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
  柒拾玖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洪武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伍萬捌仟貳佰
  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洪武義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志英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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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