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24號
SLDV,108,司促,2824,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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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鄉○


法定代理人 鍾駿  

代 理 人 陳又新律師


代 理 人 黃怡聞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鄒月妹即蕭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錦華即蕭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錦美即蕭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錦榮即蕭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蕭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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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