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鄉○
法定代理人 鍾駿
代 理 人 陳又新律師
代 理 人 黃怡聞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鄒月妹即蕭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錦華即蕭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錦美即蕭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錦榮即蕭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蕭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