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簡佩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椿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和炳
一、債務人鐘椿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陸仟叁佰
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鐘椿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和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鐘椿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叁萬捌仟貳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鐘椿岩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和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鐘椿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貳仟陸佰
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鐘椿岩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和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鐘椿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壹仟捌佰
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鐘椿岩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和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鐘椿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陸仟伍佰
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鐘椿岩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和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鐘椿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肆仟玖佰
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鐘椿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和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鐘椿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捌佰零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鐘椿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楊和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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