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通通製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韻羽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戴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捌萬捌仟叁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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