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02號
SLDV,108,司促,2702,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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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舜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美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舜發 及附卡申請人歐美鸝於105年3月29日向
  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
  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舜發及附卡申請人歐美鸝自107年12月4日至10
  7年12月4日共消費簽新臺幣2800元,但於107年11月16日後
  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
  計新臺幣336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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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