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58號
SLDV,108,司促,2658,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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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櫻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柯櫻娥於民國93年7 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7 月30日清償,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
     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
     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證一)。
  (二)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11月21日,餘欠本息
     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釋明文件:證( 一)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暨繳息明細各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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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