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吳佳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麗雲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暉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玖仟陸佰陸拾陸萬肆
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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