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49號
SLDV,108,司促,2649,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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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吳佳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麗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暉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玖仟陸佰陸拾陸萬肆
  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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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