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56號
SLDV,108,司促,2556,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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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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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