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捷美視聽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正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國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依萬分之八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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