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41號
SLDV,108,司促,2541,2019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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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捷美視聽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正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國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依萬分之八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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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美視聽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