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韓凃澄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吳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滿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叁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