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82號
SLDV,108,司促,2482,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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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陳淑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248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陳淑暖 1│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01826│0000000000│04月 11日  │      │       │
│  │元  │173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趙陳淑暖於民國95年6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
  0 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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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