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42號
SLDV,108,司促,2442,201903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鈞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鈞弼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1%│
│  │392306│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許鈞弼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7%│
│  │99166 │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鈞弼於民國105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2月25日止累計404,725元正未給付,其中392,306元為
  本金;11,12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鈞弼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2月25日止累計100,955元正未給付,其中99,166元為本
  金;1,296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