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24號
SLDV,108,司促,2424,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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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佩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湯佩諭於092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5,751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00元整、消費款51,48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2,514元整及違約金1,65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51,487元整自094年06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
  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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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