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11號
SLDV,108,司促,2311,2019032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丘巧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